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重要内容,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然要求,对于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尤其是方便企业、方便群众,都具有重要意义。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具有多重意义,既是为了落实物权法的规定、依法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权,维护不动产交易的安全,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权益,同时也具有遏制公职人员房产腐败的特殊意义。并且,将分散在多个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由一个部门承担,可以理顺部门职责关系,减少办证环节,减轻群众负担。
房屋等不动产是大多数公民的主要财产形式,也是公民安身立命之本。不动产登记是物权法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物权法明确要求实施不动产登记制度,其目的是国家依法保护公民合法不动产,依法查究并处置非法不动产。按照规定,只有经过登记的不动产,才会在设立、变更、转让和消失时具备法律效力。否则,就不具备法律效力。一旦出现问题,将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和支持。
保障公民物权、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利,这是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核心目标。其他诸如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遏制公职人员房产腐败等目的,都是从这一核心目标衍生出来的。不动产登记是法律行为而不仅仅是单纯的行政行为。不动产登记具有法律效力,是判断不动产物权归属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