垂危,躺在账户里的公积金对他还有什么意义?何况,公积金账户里的钱本就属缴存人所有,取自己的钱来保命,这个理由无比正当。
但从法理上讲,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大病救治或支付房租等变通措施,确与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不相符。尽管青海省出台了意见,湖南省出台了办法,乃至住建部于2005年下发了通知,但这些意见、办法、通知的效力都低于国务院制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正因如此,这些变通措施还只是少数地方的“自选动作”。
由此观之,要让更多民众享受住房公积金的福利,首先需要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修改,为扩大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提供法规上的保障。换言之,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也需要“顶层设计”,让改革既有法可依,又做到“全国一盘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