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2日,习近平总书记到湖北武汉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调研。在交易所大厅,他向工作人员详细了解涉农产权交易尤其是土地流转交易情况。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这是一个积极探索。如何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性质的前提下完善联产承包责任制,既保障基本农田和粮食安全,又通过合乎规范的流转增加农民收入?一系列问题在下一步改革中要好好研究。
为了深入弄清情况,参与《决定》稿起草工作的文件起草组立即成立专题调研小组,并委托有关单位,进农村,访农民,开展有关农村土地问题专题调研。
11月15日《决定》公布,明确提出“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决定》的说明中指出,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主要是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试点。
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副司长黄延信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决定》中的涉农章节,他最关心的有两条,一是“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二是“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
“不进行市场交换,农民的财产权利就不能实现价值,也没有增值的空间,这是农村贫穷落后的根源。”给了农民财产权利,又建立了市场,其要义在于“激活农村的要素,尤其是资产要素”,此举不光是增加农民收入,对实现城乡要素优化组合,进而对整个宏观经济都有好处。
《决定》给予农民的更多财产权利有哪些?‘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其中,抵押和担保权能是新的提法。‘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这也是新的提法。‘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公开市场,也是第一次提及。
《决定》中的一些政策相当有魄力。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允不允许抵押、担保,原先一直有争议,担心农民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后,还不上钱了,银行把地收了怎么办?包括宅基地也是一样。原先一直提让有条件的地方去试点,这次直接放开了。
因此,为了避免农民流离失所的情况发生,应当出台一系列的配套政策。比如说有些地方,政府出资成立担保公司,或者限制抵押的比例,以确保不出现风险。
《决定》中提到,“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这是否意味着“小产权房”有转正的希望?并不能如此关联。“抵押、担保,主要是解决农民贷款难的问题,至于转让,是大可做文章的,具体的还要研究相关制度,并不是想转让就能转,肯定是有条件的。”
《决定》中提出的农民财产权利,应该特指农业领域的财产权利,即农业性质户口所带来的财产权利,就是关于土地和集体经济的财产权利。
农民在土地上拥有以下几类财产权利:
一、对土地拥有一定年限内的经营权,并可以将拥有的土地进行财产化,作为法律及经济地位的象征。如使用、收益、流转土地的权利。
二、在土地增值的情况下,拥有对增值部分的摄取权利。如土地流转中租金升值的部分,也同样归农民享有。
三、在让渡土地相应权益时,拥有获取等值补偿金的权利。旧城改造、城乡一体化建设等过程中,更应强化这种权利。如在拆迁中,很多农民并没有拿到与其土地价值相符的补偿款。